一、申请必备材料:
1、《禅城区新市民积分申请表》,收原件(1份)。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相关资料图)
注意:
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③父母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④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⑤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或随母迁移,不能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3、《广东省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收原件(1份)。
5、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又可称作“职称”)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社保未满1年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迁入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请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提交:
①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
②迁入房产为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的,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产权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
③入户地址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
④入户地址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⑤入户地属本人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⑥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证明(签字加按指模)、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户主户口簿首页及身份证。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⑦迁入集体户的,现场签署本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承诺书。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还需提供《佛山市人才引进入户核准表》;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居住登记凭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通过居住地所属居委会查询打印)。
注:申请人请自行保管好迁入地址证明材料的原件,取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须携带相应的材料原件和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其他积分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动产证明、专利发明证书、投资纳税凭证、获奖证明、社会贡献证明、卫生防疫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特定工作服务证明等。
积分项目 | 分值 | 最高分 | 证明材料 | 备注 | ||
居住证 | 在佛山市累积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时间 | 10分/年 | 120分 | 1、禅城区办理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历史证明。 | 1、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2、积分入户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当日,积分入学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年度的5月31日(含当日)。 | |
房产情况 | 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含住宅房产和非住宅类) | 1分/平方米 | 144分 | 1、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与产权人有效关系证明(产权人是申请人本人不用提交证明)。 | 1、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学和积分入户,积分入住则为否决性指标。3.购房合同不作为房产评分依据。2.若不动产产权份额是和其他人共同共有的,按证件记载的份额计算和确认积分。 | |
租住房屋 | 租住在我区出租屋(已在佛山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或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不包含自住和借住亲友房屋的) | 5分/年 | 30分 | 经佛山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或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出租屋登记备案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登记备案时间可连续计算,断开之前之后累计的时间满一年都可以加分。2、在我市内先租住房屋再购置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两项分值不可累加计算。 | |
合法稳定就业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分/年 | 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最高分值50分;在我市内参加社会保险的,额外积分最高可计100分,合计最高分值150分 |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参保凭证;2、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凭证。 | 不满1年不计分。 | |
2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基本医疗保险 | 1分/年 | |||||
2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失业保险 | 1分/年 | |||||
2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工伤保险 | 1分/年 | |||||
2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生育保险 | 1分/年 | |||||
2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文化程度 | 高中(中技、中职) | 20分 | 20分 |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2、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户。 | |
大专 | 30分 | 30分 |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受教育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提供网上学历认证的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含二维验证码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
本科以上 | 50分 | 50分 |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 职业资格 | 初级技工 | 20分 | 20分 | 提供经国家(http://zscx.osta.org.cn/)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shtml)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向发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网上补录或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1、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2、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
中级技工 | 40分 | 40分 | ||||
高级技工 | 50分 | 50分 | ||||
技师 | 60分 | 60分 | ||||
高级技师 | 80分 | 80分 | ||||
专业技术资格 | 初级 | 50分 | 50分 | 1、提供广东省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2、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 ||
中级 | 60分 | 60分 | ||||
高级 | 80分 | 80分 | ||||
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 | 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工作的公共服务岗位人员 | 每满1年/8分 | 80分 | 1、提供环卫、公共交通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 ||
科技创新 | 国家发明专利 | 50分/项 | 可累积计分 | 科技创新奖励文件材料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
实用新型专利 | 40分/项 | 可累积计分 |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4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4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
外观设计专利 | 20分/项 | 可累积计分 |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
表彰奖励 | 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 10分/次 | 20分 | 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 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 |
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地厅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 20分/次 | 40分 | ||||
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 40分/次 | 80分 | ||||
竞赛获奖 |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 | 三等奖/60分 | 可累积计分 | 1、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 | ||
二等奖/65分 | 2、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 | |||||
一等奖/75分 | ||||||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 | 三等奖/80分 | |||||
二等奖/85分 | ||||||
一等奖/95分 | ||||||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 | 三等奖/100分 | |||||
二等奖/110分 | ||||||
一等奖/120分 | ||||||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 | 三等奖/130分 | |||||
二等奖/140分 | ||||||
一等奖/150分 | ||||||
社会贡献 | 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或新市民办组织的社会活动每满5小时 | 1分 | 60分 | 提供团委或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参与公益或志愿等社会服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近5年内在本市从事的社会服务。 | |
在本市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或献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 | 5分 | 60分 | 1、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血站出具无偿献血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 | 10分 | 可累积计分 | 1、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佛山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证明材料。 | |||
在本市内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 | 80分 | 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
投资纳税 | 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1年以上的 | 5分 | 不累加计算 |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在我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年以上的 | 10分 | |||||
在我市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1年以上的 | 15分 | |||||
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 500元/1分 | 不设上限 | 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 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 | ||
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 | 10000元/1分 | 1、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2、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1、近5年内(税款所属期)2、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 |||
卫生防疫 | 持《儿童预防接种证》,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者 | 5分 | 5分 |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 ||
申请人及其配偶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者 | 5分 | 5分 | 1.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材料(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2.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
住房公积金缴交 | 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 5分 | 两项最高可计50分 | 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含原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复印件。 | ||
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 5分/年 | |||||
失信情况 | 近5年内在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被列入异常信用名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 每宗减10分 | 此项适用于积分入户。 | |||
违法犯罪 | 近5年内受过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 每次扣50分 | 公安部门核查。 | 此项适用于积分入户。 | ||
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罚处罚的 | 扣80分 | |||||
申请材料造假 |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服务。 | |||||
刑事犯罪 |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和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不能申请积分制服务。 | 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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