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政策
保障原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二)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受理登记先后或者随机摇号顺序,按季(月)确定家庭排序,排序在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数以内的家庭实施保障,其余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通过货币补贴保障,不再予以实物配租。本细则实施前已保障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按照原保障方式实施保障。本项所说的住房是指现有住房、尚未交付的合同备案商品住房。
货币补贴额度
根据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对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差别化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一)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其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二)货币补贴标准如下:
1.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其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00%。
2.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重度残疾(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对象之一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00%。
3.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孩家庭,其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其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
(三)下列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补贴金额可再上浮20%:
1.持低保证、低边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含)以上的无房家庭。
2.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重度残疾(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对象之一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省、市、区(县、市)规定的其他家庭。
(四)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按照相关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的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可分别根据主申请人户籍、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执行不同的标准。
货币补贴发放
(一)货币补贴从区(县、市)住建部门与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合同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季)发放。
(二)货币补贴发放期间,货币补贴保障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或者被取消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应当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生效当月或者区(县、市)住建部门作出货币补贴保障资格取消决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货币补贴发放期间,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类别发生变化或者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的,应当自区(县、市)住建部门作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类别变更决定或者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公布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发放。
(四)货币补贴金额计算结果见角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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